压金和押金两者哪个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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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金和押金两者哪个能退,生活中租房的现在存在于很多年轻人群体中,这在实践中也是经常产生纠纷的。其实不签订合同的时候,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以下分享压金和押金两者哪个能退?

压金和押金两者哪个能退1

压金和押金一般是押金可以退,而且没有压金的说法。押金在没有违法合同的情况下是可以退的。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只有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压金和押金两者哪个能退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压金和押金两者哪个能退2

没签订合同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协商,不行就诉讼。

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是合同的载体而已。从你们双方的行为来看,显然已经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您支付了一个月的房租,并且向房东支付了押金,表明您已经实际上在履行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可以视为合同是不定期合同。

定金有成约定金,有违约定金等等,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是不能拿回定金的。押金跟定金不同,押金的目的'不一定都是为了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即使是,但因为没有明确是“定金”,按照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房东应该退还押金。

是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争议的双方要进行举证。现在房东要证明他不退还押金的理由成立。

现实的问题是,钱在房东手里,房东不退你们打官司,时间成本很宝贵。建议还是跟房东协商一下,实在不行,就诉讼。

压金和押金两者哪个能退 第2张

租房合同中押金条款如何写

为了预防因押金引起的纠纷,租赁双方在租房合同中较好加入押金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甲方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甲方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乙方,且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压金和押金两者哪个能退3

押金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

押金的作用是什么?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债权的实现,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种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自由决定在押金中抵扣,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方法。保证,要找保证人承担责任,除繁琐的法律程序外,由于执行难的原因,胜诉了也未必能从保证人处拿到钱款。即便是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后还需要登记,费时费钱;未登记的,轻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重则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协商处理或诉诸法院。因此,从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证、抵押、质押均不如押金简便、有效。

压金和押金两者哪个能退 第3张

2.押金能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对给付押金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往往是先为给付义务,先为给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后为给付方的自觉履行,先为给付方(债权人)显然承受着较大的风险。后为给付方(债务人)给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为给付方的风险,平衡双方利益,其实也就是消除了债权人的后顾之忧,会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从而加快经济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3.我国民间对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习惯。

尽管如此,但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民间使用押金时,无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现在:

(1)名称混乱,叫押金、押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金等,不一而足;

(2)押金的内涵不确定,完全依当事人约定而任意取舍,很多合同中甚至约定出押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押人有权没收押金,与押金作为担保物权的补偿性相冲突。押金使用得极不规范,以致押金纠纷时有发生,为避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态,运用立法适时规范,颇有必要。

4.押金既然是一种物的担保,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只能是法律上有规定的,法律上未作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否则,法律将否认其效力。有鉴于此,这也迫切需要对押金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给押金一个说法。否则,押金作为物的一种担保形式将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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